打开微信扫一扫 添加客服
微信端请长按二维码识别添加即可
发表时间: 2022-12-27 09:15:14
作者: 濮阳市德铭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
今年我市继续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有力巩固禁燃禁放成果
12月26日,市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全面有效应对冬季重污染天气,持续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有力巩固全市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成果。
通知指出,2022年12月下旬至2023年1月上旬,各县(区)、各部门依据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职责分工,要分别组织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并通过强化社会面宣传、发动媒体宣传、开展主题宣传等多种形式,迅速发起宣传攻势。
通知强调,2023年1月中旬至2月底,结合全省开展的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各县(区)、各部门要开展禁售禁燃烟花爆竹集中整治行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要深挖细查,追根溯源,依法严惩,形成震慑。全面加强社会面清查,突出“祭灶、除夕、春节、破五、元宵节”等重点时段,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强化巡查值守力量,严防死守。要加强源头堵控,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组织人员在我市与外地市相邻的边界严防死守,决不允许外地市烟花爆竹流入我市。
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禁售禁放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压实属地责任,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统筹协调推进工作。各县(区)主要领导要带头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统筹协调本辖区禁售禁放工作,精心部署,明确重点,确保责任、力量、措施“三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分兵把口,多方施策,联合清查,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市环委办各督导组要将禁售禁燃烟花爆竹作为春节、元宵节期间重点督导内容,尤其对市城区、濮阳县、清丰县要加大督察频次,传导工作压力,切实把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市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二、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濮阳市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